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工资卡,即在单位的开户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是必须要去银行激活的。2,单位的财务部门,将此银行卡的卡号,对号到个人名下,银行将此银行卡的卡号再链接到个人的名下,这样,财务部门把工资单上报到银行后,银行就会自动地把工资打到个人的银行卡上去。3,个人要求将某银行的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一是必须是单位的开户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二是必须凭身份证,亲自把银行卡号告知单位的财务部门。 4,单位的职工工资卡,一般是集体办理,也可以由个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后将卡号递交到单位财务部门。
刑事案件中,办案机关对于涉案的资产是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顺利推进,避免受害人的进一步损失。但是公安机关查封冻结财产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能随意动用该权限。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适用查封、冻结措施做了明确规定。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侦查工作中需要冻结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冻结财物。对于境外司法、警察机关依据国际条约、协议或者互惠原则提出的查封、冻结请求,可以根据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以外,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需要联系公安部门沟通协商解决处理,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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