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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你好!卖方只在开发商那里交了定金,有认购书

ask****789 北京-东城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3.31 14:08:53 11897人阅读

律师:你好!卖方只在开发商那里交了定金,有认购书。这样的房子他拿来卖给我,16年四月由中介帮双方签了买卖协议,我交给中介十万订金。17年初,该办网签手续了,卖方加20万,我要求按协议走,年底开发商封账致使拖延,结果卖家私自高价把房子卖了,2月底,我打电话给卖方,才知房子卖给别人了。我等了一年,房子没了,由于房价翻倍上涨,现我已无力买房。请问卖方应付法律责任吗?我怎样走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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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806条

你好 可以起诉对方 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2017-03-31 14:5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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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中所约定的购房定金是受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不能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么开发商就无需退还定金。因此,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后并不是必须得买房,但是如果不买房,那么购房定金也不会退还。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与签订正式合同同样须谨慎,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但这些意思表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因此,购买房屋时最好不要签订认购书,而直接签订购房合同。因为签了认购书,交了定金,购房者在签订正式合同时便处于被动地位,有些要求会遭到开发商拒绝,使购房者有口难言。而实际上,签订认购书,并不是房地产交易过程当中的必经程序,属双方自愿行为。如果非要和开发商签订认购书不可,也应该在签认购书时在认购书上写上以下字样:“如果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不能签署正式合同,卖方应无条件立即退还定金。”

2020-12-25 22:08:42 回复
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102672条

您好,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赔偿

2017-03-31 16:40:03 回复
地区:北京-东城区 咨询解答:14046条

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赔偿。

2017-03-31 14: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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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协议。认购书是对双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实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书,不是购房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一些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后,因为种种原因,又将认购书项下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此时,之前购房人的利益难以通过认购书得到保障。 为此,我国法律特这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者的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如果开发商违反该合同,应当由此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1、商品房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在于前者是预约合同,后者是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的结果。
2、依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以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在于当事人对将来签订特定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规划,其主要意义就在于为当事人设定了按照公平、诚信原则进行磋商以达成本约合同的义务;本约合同则是对双方特定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预约合同既可以是明确本约合同的订约行为,也可以是对本约合同的内容进行预先设定,其中对经协商一致设定的本约内容,将来签订的本约合同应予直接确认,其他事项则留待订立本约合同时继续磋商。
3、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书究竟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认购书是否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是否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水电气讯配套等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等条款。但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中不可能完全明确上述内容,否则就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无异,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这类认购书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就可以认定认购书已经基本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4、如果认购书是预约合同,那么违反认购书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由于认购书系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书作为预约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更改,否则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预约权利人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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