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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劳动局养老保险是怎么样的?

陈** 云南-保山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3.27 18:26:08 1183人阅读

你好,我在一家私人企业上班,现在已经两个月,想要了解一下劳动局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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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能每月缴费,个人缴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每月350元左右,达到55岁时,因为没有交够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所以要一次性再补交8年养老保险,补缴13年的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这样就可以办理退休了。以上是我关于劳动局养老保险的回答。

2017-03-27 18:2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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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说的劳动局养老保险就是以自由职业者参保需要证件:身份证、照片(近期2张一寸)以及用来扣缴费用的银行存折。去社保办理个人参保的窗口就行,到哪里还需要填些表格。

2017-03-27 18:3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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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局养老保险是这样子的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参保,有很多种情况,要看你的户口是不是居民户口,如果是,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保费是工资的20%。工资要看你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现在重庆是可以以平均工资的40%到300%你自己选择。

2017-03-27 18:27:08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按照政策统一,操作统一,数据信息集中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社会保险经半机构按照统一的政策,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执行和办理各项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全市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和信息的集中处理和管理,职工个人帐户的集中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基金缺口以及各区县(自治县,市)完成各项目标考核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负责全市非正常退休的审核;负责经办原行业统筹在渝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国家、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明确的其他工作等。

社会保险局职能包括: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定,制定支付计划,发放社会保险金;
3、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征缴和待遇发放;
4、 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对定点医药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稽查、考核及奖惩;负责对各定点医疗结构医疗费的测算,确定支付方式和偿付标准;
5、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存的核算管理,编制基金预算草案和财务报告;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控制,保证基金的安全,接受审计、基金监督委员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6、 负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咨询、宣传、培训、调研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7、 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制定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操作规程;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参保个人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
8、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虚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什么是保险欺诈 1、投保方欺诈:保险欺诈是指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2、保险人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从保险业发展历史上说,保险欺诈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多年来,虽然各家保险公司(包括国内、国外)和监管部门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但收效并不明显。保险公司和社会因保险欺诈带来的损失非常严重。 保险欺诈行为有哪些 一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 二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保险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 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指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 什么是养老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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