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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黑河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文* 陕西-宝鸡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3.27 10:08:42 202人阅读

我在黑河一个工厂里面上班,因为厂子效益不好,所以工厂方面就开始裁员,要是工厂方面把我裁掉的话,厂子是否要给我们发失业保险金,黑河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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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是对黑河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问题的回答

2017-03-27 10:18: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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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黑河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黑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黑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材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黑河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黑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黑河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v

2017-03-27 10:2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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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河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黑河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黑河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黑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
  
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3、失业保险费率降低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可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黑河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黑河失业保险金领取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017-03-27 10:11:42 回复

自由职业者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拥有本地城镇户籍,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自行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保,可以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在进行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时,需提供本人《劳动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 原则上,自由职业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交纳的基数和比例可以参照本地区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在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基数在1999年度为700元,如果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在缴纳了保费后,社保机构按照本人缴纳基数的11%为其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记入缴费年限,并核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和《医疗保险缴费手册》。

您好,针对您的黑河取保候审申请期限多长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充分的;
5、提请逮捕后,决定不,需要继续侦查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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