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刑法》对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规定如下: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还要看具体情况。虽然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处理相关刑事案件时,要重实质,而不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也说明在处理重婚罪时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因此,如果男女同居了八年,且生了一个孩子,说明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因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罪。因为合法夫妻也会因心情不好等原因拒绝发生性关系,这是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感情纠纷,不宜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但如果女方提出分手,而且搬离了同居地,也就意味着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这个时候男方再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涉嫌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还要看具体情况。虽然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处理相关刑事案件时,要重实质,而不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也说明在处理重婚罪时法律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因此,如果男女同居了八年,且生了一个孩子,说明男女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因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男方违背女方的意志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这种情况不宜认定为罪。因为合法夫妻也会因心情不好等原因拒绝发生性关系,这是同居期间男女双方的感情纠纷,不宜上升到犯罪的高度。但如果女方提出分手,而且搬离了同居地,也就意味着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复存在,这个时候男方再违背女方意愿,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就涉嫌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已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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