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C是直接受害人,由于自己审查疏忽造成损失应有自己承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oo8)23号]
第一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法(⒛Os)239号]
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依照本办法在重庆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小额贷款公司是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公司,故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和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性质不同,不属于企业拆借。借款人以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企业拆借为由请求确认或抗辩借款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学校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你说的额外损失是指?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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