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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与原单位签了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书,是否有效

152****0136 浙江-台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3.23 13:18:42 1143人阅读

我在原单位的时候,与公司签了保密协议,我不知道这份保密协议是否合法,离职后,我仍然要从事这样的工作,我想请问这份保密协议是否有效,我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书。 一、本协议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技术信息(技术秘密),是指由甲方企业研发的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设计、方案、模型、汇编、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序、工艺、方法、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该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也可以是甲方正在研究开发中的技术或产品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和开发环节性技术信息。 本条第一款所称经营信息(经营秘密),是指甲方企业的管理诀窍、贸易联系、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价格信息、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甲方的销售报表、供应报表或购销发票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甲方各业务单位,以及与甲方有贸易联系的单位,均视作本协议书约定的经营信息所指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之列。 二、乙方承诺在劳动合同期间或服务期内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均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保证不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或接触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与乙方工作岗位及甲方临时安排的工作范围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和获取。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利用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后续研发或应用在本技术领域和其他技术领域的研究(甲方安排的工作除外)。 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和经营资料的归档和保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传递和保存甲方的各类商业秘密信息。 五、乙方在到甲方任职前已经合法所有的商业秘密,需要许可甲方使用的,双方另行签订许可协议。 六、乙方若要求离开甲方的,乙方必须提前贰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乙方离开甲方时,不得私自带走与甲方的商业秘密有关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和设备器材等。 八、乙方确认,甲方日常给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有关保密费,甲方无须另行支付保密费。 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归属甲方。乙方离开甲方五年内,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与在甲方任职时所从事的研发或技改工作有关的,该技术成果也归属甲方。甲方根据其技术贡献、经济效益情况及相关规定等给予乙方奖励。 十、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约定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金1000万元),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甲方的实际损失或乙方因违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十一、本协议针对本公司的专利产品螺旋卸船机及相关附属产品。 十二、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需同样配合本公司保密,如美桌公司等。 十三、本协议书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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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有竞业限制,是有效的;
2、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且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内应依法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17-08-09 10:4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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