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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杨* 云南-红河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08 07:52:03 314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被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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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可以申请  2、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  3、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1-03-08 07:54:03 回复

对于非案件原告人能申请财产保全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案件原告人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方通常为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以达到提讼的最终目的,在诉讼案件中一般都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人民对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该项财产。人民对抵押物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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