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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有什么效果

曾** 陕西-西安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3.07 08:41:49 454人阅读

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有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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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在营业执照原件上盖公司公章,属于涂改或者毁坏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只能出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章。    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021-03-07 08:43:4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在营业执照原件上盖公司公章,属于涂改或者毁坏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只能出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章。    第五十九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  第六十五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二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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