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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潍坊土地使用权到期该怎么办?

徐** 甘肃-酒泉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3.20 14:58:17 147人阅读

律师你好,我是潍坊的,现在我有块土地好像使用权到期了,我想咨询下潍坊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该怎么办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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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潍坊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自动续期,而2007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则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017-03-20 15:07: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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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土地使用权到期可参照以下内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证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但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明确和具体,建议可以去问一下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2017-03-20 14:59:17 回复

解答如下, 《交通法》中,对电动助力车有明确规定,属于非机动车;但是对于燃油助力车却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17284)》的标准,部分燃油助力车应是非机动车,但是,一些大排量的燃油助力车属于轻便摩托车。”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17284)》中对“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为:“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最大车速不大于50公里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按此规定,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不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而排气量大于五十毫升的属于轻便摩托车!所以,排气量小于50CC的助力车可以不用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但,排气量大于50毫升的助力车应主动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  从本人和他人安全方面考虑,不管自己驾驶机动车还是助力车都应该先学习好驾驶技术,最好还是能考个摩托车驾驶证再上路!

一、按件收费
一般无财产争议性质的案件,比如仅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抚养权争取案件,都是采取按件收费的标准进行的,根据不同的案情收费一般在5000—20000。
二、计时收费
一般在律师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时候都是计时收费的,根据咨询案件类型不同、复杂程度不同,一般收费是200—500元一小时。
三、按标的额收费
案件存在财产争议的,一般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按比例收取律师费。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分 8%—10%,最低一般不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 6%—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 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 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 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以上数据均为部分收集整理和不完全统计,不具备普遍性,仅供参考。除了以上收费标准以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一般为前期仅收取成本费用,判决后或者执行后按标的额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个比例一般不超过30%。

解答如下,   当事人是异地户籍,想在潍坊购买二手车办理落户上牌手续,需要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以及当事人在潍坊的居住证,才可以办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身份证明是指: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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