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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都是要先交费再帮忙办事的吗?

ask****338 浙江-温州 法律援助咨询 2021.03.06 20:06:21 350人阅读

请问法律援助都是要先交费再帮忙办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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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浙江-温州 咨询解答:214条

不需要,法律援助申请后由国家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2021-03-06 21:29:51 回复
地区:浙江-温州 咨询解答:279条

法律援助不需要交费,全部免费。

2021-03-07 01:11:10 回复
地区:浙江-温州 咨询解答:63条

法律援助不需要缴纳费用

2021-03-07 22:18:26 回复

您好,关于法律援助能帮忙工伤认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可以帮忙工伤认定吗?
法律援助中心不可以做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行为,只有人社局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法律援助中心不具有该项职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当事人需根据鉴定意见决定是否通过诉讼主张权益,且该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受援人在主张权益过程中,确需通过司法鉴定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受援人的主要义务是:
(1)遵守法律规定,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取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对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对不与法律援助的决定不服怎么办?
除了人民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议一次。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律援助制度责任主体的明确性。我国的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与之相对应,对于符合条件的公民而言,获得法律援助亦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而非政府或者社会的恩赐。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通过为贫困或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使他们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在“市场出效率,政府管公平,司法保公正”的制度安排下,法律援助因其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体现精神和司义,又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由此,国家和政府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
2、法律援助工作的统一性。法律援助是一项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于一般的社会道义行为和慈善行为,因此,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应当坚持“四统一”原则。“四统一”原则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的程序要求。“四统一”即是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四统一”原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是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援助的保障,是规范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需要,是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的重要机制。在有关管辖、公民法律援助的申请、资格审查、法律援助的批准、法律援助承办人的指派、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验收、归档等法律援助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体现“四统一”原则的要求。
3、法律援助服务的无偿性。《法律援助条例》第2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援助没有像少数国家那样实行“缓交费”的方式,也不实行“减费”的方式。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这主要是考虑到“缓交费”和“减费”的形式容易导致变相的有偿法律服务,以致法律援助机构因利益驱动而与社会执业律师进行不正当竞争,从而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法律援助的形象与声誉,进而侵犯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4、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援助从受援对象来看,既包括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者,也包括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残疾者、弱者,即受援对象所涉及的是经济困难的普通老百姓和弱势人群;从司法程序来看,既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和代理,又有行政诉讼中的代理,还有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可见,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比较广泛。

您好,关于法律援助会帮忙收集证据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但是当事人必须出具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同时,如果委托方是原告,那么其必须参加庭审,如果不能参加庭审,必须经过同意。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其次,可以委托律师写诉状或者搜集证据。根据《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再次,关于律师费的问题要看双方在委托时是否约定,官司败诉,不能作为退还律师费的理由。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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