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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关于防卫过当定性的问题

张* 贵州-贵阳 刑事诉讼咨询 2017.03.20 13:06:07 142人阅读

您好,最近我朋友和别人打了一架,但是对方先动的手,我朋友属于正当防卫,但警察说有防卫过当的嫌疑,所以我想咨询一下防卫过当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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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卫过当定性的问题,你需要知道正当防卫要有必要限度,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1)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即根据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紧迫程度等,防卫行为显然缺乏必要性。所以,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2)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意味着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过于悬殊、明显失衡,或者说,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3)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
(4)关于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2017-03-20 13:10: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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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是这样的呢,防卫过当定性目前根据如下条例: 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2017-03-20 13:11:07 回复

对于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针对行为人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怎么量刑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针对行为人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怎么量刑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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