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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打人后我去派出所录笔录,对方要求去投案怎么办

彭* 河南-南阳 无罪辩护咨询 2021.03.04 21:09:29 370人阅读

对方打人后我去派出所录笔录,对方要求去投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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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对方报警后,公安机关未传讯前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的,也算自首。否则,属于坦白。刑法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2021-03-04 21:10:29 回复

派出所做笔录不会留下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解答如下, 如果只是为了协助调查,没有犯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就不会有任何不好的记录,没影响。分析如下:
1、派出所只要求做记录,没有给《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那就不会受到惩罚,没有惩罚,将来就不会有任何影响。
2、如果是一般行政案件,记录影响不大。
3、如果是证人记录,对本人影响很小。
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记录,将直接影响刑事判决结果。扩展资料:
一、标题。为“询问笔录”。
二、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三、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四、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五、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六、自古以来,我国是以【笔录签字画押证据】为主要证据。通过网络可以了解,笔录过程中可能发生很多的个人行为。例如:串改笔录、修改笔录、诱导笔录、先审讯后做笔录、不按口供记录等等。
七、新型的笔录五同步是以【笔录五同步录音录像】为基础录像证据,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辅助联合视频举证,采用先进的【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像】比对、验证【笔录签字画押证据】获取过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可视还原笔录现场的真实性、公开性、可靠性等(包括笔录打字、编辑、排版等全过程)。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获取证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定罪量刑、总结办案经验、检查办案质量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讯问笔录的结构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部分: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的书写应当用钢笔、毛笔或其他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 讯问笔录首部内容的填写要内容齐全,不得漏填。 笔录记录内容要清楚、全面、准确。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仅要记“七何”要素,还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情况要记,翻供辩解的也要记;态度老实的要记,态度顽固等不老实的也要记;有回答的要记,拒绝回答、沉默的场面也要记;纪录要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意,不能随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特别是对于涉及定罪定性的重要情节、重要供词,应尽可能地记录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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