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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黄** 黑龙江-大庆 经营管理咨询 2021.03.04 17:15:05 386人阅读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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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这两种情形必须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若经一般处罚程序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仍需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当场收缴。

2021-03-04 17:17:05 回复

您好,关于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这两种情形必须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若经一般处罚程序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仍需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当场收缴。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本法第33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这两种情形必须是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若经一般处罚程序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仍需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不得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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