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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没有意识行为,我是她女儿想做她的监护

ask****621 上海-浦东新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1.03.04 15:35:02 498人阅读

我妈没有意识行为,我是她女儿想做她的监护人,怎么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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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366条

你好,你先不要过于担忧。根据你的描述,监护人手续是由民政部门管理,你可以携带你们两人的身份信息。委托书或是你母亲的病历前往登记。你可以与我沟通,我愿意帮助支持你!

2021-03-04 15:40:51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619条

可以帮助你

2021-03-04 23:38:39 回复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7447条

可以联系居委会

2021-03-04 21:54:13 回复
咨询我
1811734334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咨询解答:3125条

你好!需要到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2021-03-04 20:01:25 回复
咨询我
1892149066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虹口区 咨询解答:17818条

您好,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诉,然后指定监护人。该诉讼程序并不复杂,我可以为您拟定一份诉讼书,可以和我来电联系,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2021-03-04 16:47:16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30209条

你好,监护人有什么争议吗?

2021-03-04 16:40:24 回复
咨询我
1572146948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6833条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走特别程序指定监护人。

2021-03-04 15:55:20 回复
地区:上海-闵行区 咨询解答:33373条

你好,这边详细情况说一下你好,这边详细情况说一下

2021-03-04 15:52:12 回复
地区:上海-黄浦区 咨询解答:11598条

你好,可以通过法院确认监护人,从法律程序上合法办理

2021-03-04 17:59:28 回复
地区:上海-杨浦区 咨询解答:858条

可以去法院申请

2021-03-04 17:31:59 回复
地区:上海-普陀区 咨询解答:361条

你好,可以去居委会问问,让居委会给你指定。居委不同意,就去法院提交诉状要求指定

2021-03-04 17:20:17 回复
地区:上海-徐汇区 咨询解答:758条

请问您父亲还在吗

2021-03-04 16:20:46 回复
地区:上海-宝山区 咨询解答:1953条

需要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

2021-03-04 15:57:35 回复
地区:上海-静安区 咨询解答:693条

你好,带着你们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可以办理的

2021-03-04 15:45:14 回复
地区:上海-长宁区 咨询解答:724条

可以通过法院特别程序,确认监护人。。。。。。

2021-03-04 15: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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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这里只说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按照立法精神,普通残疾人也应该“可以”由兄姐监护。这里是“可以”,即不否定。

监护权父母都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对于处于父母保护之下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律已详细规定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人就是他的父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女方仍然有对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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