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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证明人鉴定人评估人的鉴定

王** 广西-梧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1.03.03 23:20:06 442人阅读

保险事故证明人鉴定人评估人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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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而根据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这两个法条之间的关系呢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四款与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实际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既然刑法明确规定对上述人员按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理,显然是为了加重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该类人员的刑罚,所以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适用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而不得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另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在罪数理论上应当视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基本犯)与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后罪的法定刑重于前罪,根据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后罪(帮助犯)处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因为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证明人并不属于中介组织人员的范畴,因而即使其在明知他人有骗取保险金的故意的情况下而有意提供虚假证明,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只能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并不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因而不能笼统地讲上述两条规定究竟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还是想象竞合关系,只有在主体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时才涉及这一问题。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构成法条竞合呢笔者持否定意见。所谓法条竞合,是由于立法者基于复杂社会关系而予以刑法保护的复杂性、多层次性而作出的错综复杂之规定,反映了刑法对具体社会关系保护侧重点的不同,从而这种法条竞合往往发生在刑法分则条文之间。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与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四款的关系并非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四款之规定实质上是刑法总则性内容的规定,属于一种注意规定,即使没有该款的规定,对这种情况也应按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保险诈骗的共犯处理。因而两者并不属于法条竞合。比较而言,上述情况更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详言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明知他人有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依法构成保险诈骗的共同犯罪。但由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另外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时应比较法定刑的轻重,由于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对其应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应当注意的是,“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处罚”是以投保人等的诈骗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投保人等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便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这时如果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应以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那么上述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呢有学者认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四款的规定具有特殊性,即保险诈骗的共犯在鉴定人等不知情或单方面故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其中单方面故意的情况属于“片面共犯”。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就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参与实施保险诈骗罪的共同故意的内容而言,行为人必须明知投保人等意图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其实施诈骗提供条件,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财产被骗取这一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因而如果鉴定人等在不知投保人等意图实施保险诈骗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接受投保人的贿赂或出于其他原因,开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客观上虽然有助于保险诈骗的实施,但因主观上缺乏明显的共同故意,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至于“单方面故意构成片面共犯”之说虽然在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保险事故的鉴定人等未与投保人等相互勾结,只是偶然得知投保人等准备骗赔后,出于对保险公司的不满或其他原因,故意向投保人等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从而为其实施诈骗提供条件,的确符合“片面共犯”的成立要件,对其如果仅以中介组织担矗曹匪丨睹查色肠姬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很可能会宽纵犯罪分子。当然,司法实践中要证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等未与准备骗赔的投保人等相通谋,却在知道投保人等要骗赔后暗中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助其骗赔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这种可能性。

2021-03-03 23:22:06 回复


一、交通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车辆贬值赔偿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向无责任方支付相应的车辆贬值费用;事故车辆的贬值费应由事故责任方赔偿。虽然会带给事故责任方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赔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贬值费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二、评估流程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到后,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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