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华老字号”应具备的条件: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7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申报“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除提交《“中华老字号”申报书》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申报文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确认);
二是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三是获得商标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四是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加盖财务章);
五是历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的介绍和发展情况,并附创始人、传人情况及证明材料;
六是历代传承的企业文化介绍和相关证明材料; 七是企业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老字号申请,具备“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振兴委员会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认定评审、公示、做出决定、复核、注册存档、核发证书等。《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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