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宝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都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之一,但要追加欠款,还需要其他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意见】
微信转账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三性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1: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
第一个是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第二要保证微信的完整性。具体来说,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或是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四个途径。
3:第二个是完整性,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法律依据】
《民间借贷司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告抗辩转账系偿双前借款或其债务告应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仍应借贷关系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说转账给凭转账凭证起诉候否借款或者借款否已举证责任由承担
只有转账记录很难取得胜诉,需要其他证明提供佐证才能有把握取得胜诉。为了更大把握取得胜诉,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手机短信线上聊天记,如短信的内容包括提及还款,以及对方的答复是否已承认借款;去银行领取一些提款或转账单据;录制的音频;
第三人可以证明双方都有借款的证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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