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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文拿不到,准备再去申请执行,执行局开始刁难原告了,说原告没有提供可执行财产,请问该怎么办?

ask****472 广东-阳江 司法鉴定咨询 2021.02.28 18:58:06 437人阅读

我被欠薪赢了官司五年了,多次申请强制执行,七千块血汗钱,分文拿不到,准备再去申请执行,执行局开始刁难原告了,说原告没有提供可执行财产,请问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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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阳江 咨询解答:286条

你知道被执行人的消息吗?

2021-02-28 18:59:34 回复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了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委托合同中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话,就要赔偿相应的损失了。委托代理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主要系以无偿性为基础,故在有偿委托合同情形下,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对此排除适用。即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非因法定或合同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解除。

执行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不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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