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这两个条文规定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会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于当庭认罪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只要是被告人认罪的,律师一般都会引用上述三条规定来为被告人辩护。我们知道,这三个条文并不是法律。故而,在司法实践中,个别法官对此引用的随意性比较明显。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怎么办?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鉴定人,运用专门技术和科学手段,根据鉴定人员的具体情况,对照国家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书,是一种证据。对方当事人签字,只是签收,不签字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足矣反驳的,公安机关和人民应当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对方对司法鉴定不认可签字不签并不影响该鉴定结论,但如果对方有证据可以表明该鉴定过程、样本或结果有问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时不能反驳,应予以支持。一般来说,司法鉴定的结论因为其专业性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确实不认可的,应积极寻找证据申请重新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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