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属于工伤,单位有权开除不按单位安全制度工作的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物业费么
可以请求,但不一定减少。具体依合同约定给付。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缴物业费
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一般来说: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请求减少物业费,但无权拒缴。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签订物业合同,业主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假设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这包括三层含义,分别是:
(1)业主本人未签,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无需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2)业委会未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生效。也就是说,虽然业主(即物业买受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4、对于已交接房屋,业主不得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至于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所不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实质条件是:是否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如是,则应缴纳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费用,同时,业主接房这一行为被法律直接推定为接受了服务。
因此,业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1、业主未接房,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物业公司完全未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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