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不是指股东人数,而是指代表的表决权。
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一)在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能够行使、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的;
(三)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四)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上市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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