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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过程

赵* 浙江-温州 遗产继承咨询 2017.03.06 20:01:53 473人阅读

你好,我是独生子女,我想咨询一下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过程是什么,希望对于这个问题有知道的帮助我解释一下,谢谢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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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8.6.1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本通知有效期5年。 2016年5月30日我可以不用打官司了,希望对于这个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过程有帮助

2017-03-06 20:1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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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的过程,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如果您的父母没有订立遗嘱,您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他们的遗产。遗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您的父母声明只是赠与您一人即可变为个人财产,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谢谢!

2017-03-06 20:1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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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都不健在的。由子女继承遗产。你是独生子女,那么便是全部了。希望对于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这个问题有帮助

2017-03-06 20:02:53 回复

【法律意见】
算独生子女的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算独生子女的情况:   
(1)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法律意见】
算独生子女的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算独生子女的情况:   
(1)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中的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
(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
(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因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的父母以及子女,如果独生子女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不在世或者放弃继承的,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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