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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及意外保险是什么,有什么待遇

母* 海南-三亚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3.03 16:38:51 140人阅读

最近我们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及意外保险,但是因为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并不了解,也不知道是不是应该购买,请问工伤及意外保险是什么,有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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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一)从工伤及意外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7-03-03 16:49:51 回复

解答如下, 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1500元14个档次
1、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4、领取养老金:(交的钱利息政府补贴)÷13955退休后的月领待遇标准。


一、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按照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
(二)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至申报时仍连续参保缴费。
(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第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妊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以下情况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顺产900元。
2.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为1500元。
3.剖宫产为3000元。
4.自然终止妊娠的,妊娠不满12周为250元,妊娠满12周以上、不满28周为600元,妊娠满28周以上为9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属以下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
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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