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提问只是强调“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后果,判断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这样的限定条件则涉及的范围很宽泛,存在多种可能性:
1.烟花爆竹的生产厂家因为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某种原因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生产厂家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2.烟花爆竹的运输、仓储企业因为与烟花爆竹相关的某种原因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该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3.烟花爆竹的燃放者如果是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是在许可燃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关损失。等等。
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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