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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母亲王**的委托,并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丁**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理此案后,我们查阅了本案主要案卷材料,本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且丁**具有多方面的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依法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丁**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丁**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丁**在故意杀人过程中,使用卡脖子的方法致使被害人死亡。显然,根据丁**的侦查阶段的口供及两次当庭供述,难以证明丁**具有杀人的故意。
首先,根据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丁**与被害人相识长达三年之久,关系密切,感情甚好,案发时被告人其毫无杀死被害人的意图,只是试图和被害人能多呆一会儿,当其堵住门阻止被害人离去时,被害人出手掐住被告人的脖子,此时被告人出于反抗下意识的掐住了被害人的脖子,意外的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被告人失手导致的,是万万没有料到的,正由于丁**本无杀人的故意,被害人的死亡不是丁**所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违背其意志的,因此,应该是从本案事实得出的必然结论。丁**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故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是故意杀死了被害人,所以,只宜认定丁**是在阻止被害人的过程中以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过失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即故意伤害致死)。一、二审法院关于丁**系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认定因而显然不当。
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意外的发现被害人死亡后,头脑一片空白,悔恨万分,只图能见其母亲一面后再报警自首,拖延被发现的时间,方将尸体肢解,并非发泄怨恨,而且至被害人死亡是两个阶段。主要考虑被告人致死被害人的手段,主观故意。据此,一、二审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与客观事实依不符。
其次、刑法规定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及其严重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特别重大,两者缺一则不能适用死刑。在确定对犯罪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其能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律师认为,对丁**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理由如下:
故意杀死被害人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属于犯罪情节不尽相同的两种情形。诚如《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指出的一样,“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也应严格区分属于故意杀人的“致人死亡”与属于故意伤害致死的“致人死亡”的界限。因为尽管两者依法均属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情节,但考虑到两者的主观恶性与行为性质不同,在通常情况下,作为最高法定刑的死刑只应适用于主观恶性极大的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而对于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于死的情形,则除非“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比照前引《既要》的规定)。而如前所述,在本案中,对丁**致人死亡,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而且,并非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单纯的以其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为由,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实属量刑过重。显然违背法律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再次、被告人丁**真正悔罪,那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规定》,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列慎用死刑的政策,对其可以不适用死刑。一、二审法院不考虑丁**的悔罪因素对丁**不予从轻处罚,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有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慎用死刑的政策。
第四、丁**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迅速、顺利地破获案件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因而是其认罪态度好的明显表现。而根据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及司法惯例,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好,均是可以酌情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的情节。因此,即使认为对丁**依法应适用死刑,也应考虑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与认罪态度好而对其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其五,丁**的本次犯罪性质与情节虽属严重,但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劣迹,更无任何犯罪前科,被告人即是初犯、又是偶犯,从侦查直至二审开庭过程中的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亦不大,因而尚不属不堪改造之列,对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至于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
综上所述,丁**的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行虽属严重,但本案的多方面的有利于被告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与因素决定了丁**完全可以不判处而且也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基于丁**即使应被判处死刑也不属于应当立即执行的情况,不核准对丁**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张显法律与人性的宽容。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这是之前的一份死刑复核辩护词供你参考。
2017-03-01 19:1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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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死刑复核辩护词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第一条 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信息。辩护律师查询时,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被告人姓名、案由,以及报请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名称及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2017-03-01 19: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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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曹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我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代表曹某某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我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原判决认定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请贵院在对被告人曹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
一、本案发生于邻里之间,直接起因是被告人曹某某家与被害人吴某某家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致使相互之间产生了矛盾,才酿成悲剧。不管怎么样,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之间属于邻里关系,对被告人曹某某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发生过程中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视为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是基于被告人曹某某家和被害人吴某某家之间因修路置换土地而发生的纠纷引起的,在被告人曹某某发现自己种植的榆树苗被挖掉后怀疑是被害人吴某某所为,于是找吴某某说理,但不了遭到吴某某的打骂,激起了被告人曹某某更加不满的情绪,致使在双方扭打的过程中造成了悲剧,因此,被害人吴某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具有重大过错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被告人曹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曹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从被告人曹某某归案至今,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且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对家人以及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明确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害,足以证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曹某某为人本分老实,平时无不良嗜好,表现一贯良好,且无前科,属于初犯。另一方面,被告人曹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平时关系很好,只是由于双方在修路置换土地上发生了矛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未能正确认识和解决矛盾,从而导致了今天的悲剧,尽管如此,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被告人曹某某良好的品行,其品格并无缺陷,非罪大恶极之人。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其并非十恶不赦之人,鉴于其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和因素,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曹某某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时间:年月日。
2020-12-25 20:2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