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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和我签合了四年合同,一年内不给转让

ask****627 安徽-合肥 房屋租赁咨询 2017.02.25 20:41:16 326人阅读

房东和我签合了四年合同,一年内不给转让。可是我转让了,现在房东知道了,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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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合肥 咨询解答:5117条

违约责任。

2017-02-26 20:3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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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房地产转让主要方式
1.房地产买卖: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这种行为贯彻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必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2.房地产赠与: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
①以房地产作价人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
②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届发生变更的;
③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④以房地产抵债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1)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屋坐落绘制、面积、四至界限;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取得方式;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房地产转让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否则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法律效力。新的房地产产权人领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该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以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注意事项
房地产交易客体其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转让房地产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转让房地产必须满足以下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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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它建设用地条件,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
推荐回答
2:房改中出售公有住宅的,才能进行转让。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对于房屋建设的:转让后仍属于划拨土地使用范围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①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经批准可以这们处理的情形有,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
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收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未经备案或超过期限备案的转让行为无效;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暂时无法或不需要出让的其他情形,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原拆迁人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审查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义务随之转给受让人;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才能转让。若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同一宗土地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水利等项目用地及经济适用房用地),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望采纳你好。只要合同成立才能转让
商品房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推荐回答:转让的条件如下:
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预售的外销商品住宅,在未领取房地产证前不得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这种规定有利于国家加强宏观管理。因为预售商品房转让主体与预售主体不同,转让人具有双重身份,它是前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方,同时又是后一转让合同的转售方,而不是未竣工商品房预售方,故转让人不具备预售方的主体资格,也不必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具有预售转让的主体资格。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如果转让的标的物已经竣工验收,预购方已经实际取得预售商品房产权后,将商品房再转让给他人,不是预售商品房转让,应按商品房买卖关系处理,同时预售商品房转让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不稳定,转让人将预售的商品房提前转让,转移跌价风险;新预购人自愿承担跌价风险,冒着风险提前买受,然后再次转让,这种转移风险和买受风险必须是平等自愿的。当然,与之相对应也有获得利益的机会。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民(1996)2号文件第28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合同无效的,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合同,一般也应当认定无效。”从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内容看,分以下几种情况:第
一,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对转让有约定,当双方约定的转让条件已经具备时,可以转让。例如分期付款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必须付清前二次应付款项或者付清应付款项达到2/3后方可转让。第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约定转让条件,合同履行中,预购方提出转让,必须征得预售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样规定既可预防预购人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又可以保证预售商品房转让及预售合同的顺利履行。第
三,预购方已经全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不必征得预售人的同意,但事后应及时通知预售人知道,使其正确履行合同。通知人是转让人和新预购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原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和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通知预售人,并了解原预购人履行合同情况。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因为转让人与新预购人签订合同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购人(转让人)更名为新的预购人,新预购人通过预售转让合同取得原预售合同预购人的地位。这种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转让人无论是债权转让,还是权利义务转让,都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合同内容即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如果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预售人拒绝重新签订预售合同,将阻止转让人对债权的处分权,故新预购人没有必要与预售人重新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不可逆转性,即新的法律关系形成,原预购人和新预购人均不得反悔,但新预购人符合转让条件时仍可以再行转让。
6、商品房预购人如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单纯权利转让、可以不经过商品房预售方的同意,只要通知预售方即可,如预购方已经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转让预购合同的行为。否则,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方的认可和同意。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预购人将预购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多数情况下,是将预售商品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即取代原预购人成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受让人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承担人;商品房预售方不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商业信誉如何,又与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紧密相关。因此,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方的合法利益,上述情况必须征得预售方的同意。以下几种情况,预售商品房的转让行为不应支持。第
一、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签订后未进行登记的;第
二、商品房预购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定金及未付清合同所规定的房价款三分之二的;第
三、预售商品房合同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均要求解除合同的;第
四、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双方对该行为有重大误解的;第
五、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

2019-03-09 19:59:31 回复
地区:吉林-白城 咨询解答:1057条

违约责任

2017-02-25 20:47: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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