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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汽车的拥有量急剧攀升。但是由于交通设施的恶劣状况和极其落后的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导致交通事故侵权逐渐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第一杀手。交通事故侵权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侵权事件。具体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赔偿范围如下:
(一)医疗费(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住宿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七)残疾赔偿金,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2017-02-24 20: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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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严格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导致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有些情况完全由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则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
法官推定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举证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推翻的,则侵权责任成立。
2017-02-24 20:20: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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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侵权事件。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是指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人。而大多数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的运行所致,而机动车驾驶人员可能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受雇人、机动车所在单位的职工,还可能是盗车者或者是与以上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承担责任的主体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受雇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此时,驾车人为受雇人,驾车人的单位或车的所有人为雇用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受雇人执行职务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雇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公司的驾驶人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
目前出租车行业中,驾驶人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即公司职员,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是毫无疑问的。第二种形式,即承包经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形式,即挂靠经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责任,被挂靠的经营者在收取的各种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第四种形式,无论“主驾”、“二驾”均以公司名义经营,并得到公司的认可,公司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管理的责任,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归属公司,而公司也从营运中获取利益,因此公司当然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
3、承包、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
承包、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依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标准。在机动车承包场合下,承包方对机动车具有直接的支配力,所以一般认为承包方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一般租赁也是如此,但是在附带司机的机动车租赁中,占有机动车者为出租方的司机,而承租人实际上对机动车并没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4、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对于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情形,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应当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7-02-24 20:16: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