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绿色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养关系涉及到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现在我国民法典中,如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态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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