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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询问一下什么是财务侵占罪?

王** 甘肃-酒泉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2.22 15:23:57 2219人阅读

我公司某主管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制作,篡改,增加订购单上所订购物品的数量,从而冒领,多领了公司的的很多钱,我想问一下,这算不算构成了财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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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数额大小看是否是财务侵占罪。
侵占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数额要求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侵占他人1万元以下的财物不作为犯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方式上毕竟是合法的,如受人之托保管财物,捡到他人丢失的财物等,这种取得财物的方式与盗窃、抢劫、诈骗有质的区别,在构成犯罪的数额上也相应就大一些。其次,构成侵占罪必须是行为人对侵占的他人财物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一般以公安机关侦查为限。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交出或退还他人财物,也不作为犯罪处理。 当然,1万以下,按民法通则,也应返还不当得利。

2017-02-22 15:2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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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财务侵占罪要根据侵占钱财数量的界定,财产数额达到一万就构成犯罪,如果万元以下,当根据民法要求财产返还。具体的可以咨询我。

2017-02-22 15:40: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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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财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相关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有两种情形: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据不退还;
  
(2);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据不交出的;

2017-02-22 15:33:5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会计证3年内没有登记继续教育的。5、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凭证)自会计证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5年后才可以通过考试取得。一般违法的人(比如说伪造,变造会计帐薄。自会计证被吊销后不能重新取得,终身禁止进入会计工作岗位;以求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连续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6.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等。犯会计职务相关的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会计证依法被吊销。更多和资格考试相关的考试信息,欢迎登陆高顿财经官网3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会计证依法被吊销。自会计证被吊销后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2年后才可以通过考试取得。 2.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不依法设置或私设会计帐簿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1、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 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从物的性质上看,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电力、热能、煤气、天然气等。但不包括单位的知识产权,侵占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刑法“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有特别规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权”,是指对本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等具有决定性的支配权,一般都是在单位中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管理权”,是指直接保管、使用、处理本单位的财物拥有的一定的支配权的人员,如仓库保管员、会计、出纳等。“经手权”,是指本身并不负责对本公司财物的管理,但因为工作需要,对本单位财物有领取、使用或报销等职权,如企业中的业务员、采购员等。
需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利用对工作环境等的熟悉,出入的方便,侵占了本单位非受自身控制的财物,应该作为盗窃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应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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