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物权法颁布之前,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不受物权法是否颁布的影响。因此购买房屋后,买房人享有物权。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通则》的调整,而且我国的《合同法》也涉及了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因此,无论《物权法》是否已经颁布实施,都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您好,关于房屋买卖属于物权纠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属管辖一般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也即专属关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尽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但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也就是说,不动产纠纷,只有在涉及权利确认、分割、相关关系时才属于专属管辖,而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属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合同约定管辖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管辖。通常来说,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没有专属管辖,在没有合同约定其他地方管辖的情况下,房屋所在地的通常也可以管辖。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房屋所有人委托亲属代签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无授权委托,亲属代签一般情况下该合同无效,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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