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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企业财物监守自盗 侵占罪应为构成。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侵占罪是根据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演变而来。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该司法解释虽因其依据已废止而不再适用,但解释中关于职务侵占的手段的概括无疑是精辟的、正确的。
2017-02-21 17:0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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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即使是保安人员,仍然是有责任看管建筑工地财物的人员。行为人将自己管理的财物据为己有,这正是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所以监守自盗 侵占罪可以构成。
2017-02-21 17:0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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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本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
那么,在案例中就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主体身份,因受职务便利监守自盗 侵占罪的构成需要判断是否为本单位员工;二是侵占的财产对象,是不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017-02-21 17: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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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属于职务侵占罪。监守自盗,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在刑法中认定这种行为为职务侵占罪。《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0-12-25 19:31: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