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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汽车在15年出了死亡事故,我主责

ask****574 浙江-嘉兴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7.02.21 09:20:39 495人阅读

我的汽车在15年出了死亡事故,我主责,16年法院判决书下来了,保险公司也赔钱了,我也实施缓刑了,但是今年我汽车要过户时显示还有事故未处理,不能过户是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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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7341536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嘉兴 咨询解答:3205条

这个只能建议你到车管所了解一下不能过户是因为有事故未处理是哪个部门注明的,再找相关部门解决。

2017-02-21 09: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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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你负全责,那么你败诉是肯定的,但是法院会对于对方的诉求进行仔细的检查的,只要是合理的费用,会要求搜索你承担,但是对于不合理的那些费用,你们可以提出异议,只要法官没有头脑发昏,会拒绝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例如,根据对方的伤势,常规合理的治疗一般需要花费3000元,后期因为休息损失1000元收入(须出具证明),财产损失1000元,那么对方可以要求你赔偿给他5000元。但是如果对方提出了1.6万多元的赔偿诉求,法官也不会同意的,那么对方就算赢了官司也不会得到多余的赔偿。
对方聘请的律师费用由他自己承担,至于诉讼费,如果判定你败诉,在对方诉求合理的情况下,有你全部承担,反之,则由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摊。

2019-01-22 22:44:59 回复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749条

这个具体要问车管所和处理事故的交警,看留什么尾巴未处理完。

2017-02-21 10:47:23 回复

应该承担80%责任为宜,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但由于自己操作不当,不料在下货过程中,在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空里,在车下应该为“ 第三者”,从而阻止车辆滑行,手刹车处于未刹车状态下将车停在道路东侧卸货。从本案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来看,作为驾驶员阶段因在货车档位为空未拉手刹的状态下停靠在路边卸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永久不变的身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和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二者可以相互转化,故被告保险公司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内按照80%责任比例,确定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法规的规定,因其作为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途径芜湖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安街道草山村村部附近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在该车档位为空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但事与愿违。法官说法,从某近亲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所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车辆继续滑行;从某下车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按照从某分别作为“驾驶员”和”第三者”时承担过错责任区分,保险公司拒赔后诉至而获得赔偿,关键看“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是否可以转化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不能赔的,从某当场被轧死,请参考司机未拉手刹下车去卸货,由“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不是第三者,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建议走诉讼程序。本案是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2021年4月26日,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在车辆继续滑行用背部抵住正在滑行的车辆。以下是案例评述,应该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涉案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与“驾驶员”均为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文明驾驶的规定:《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在下货过程中车辆向后滑行。因从某在本案中发生身份转化,同时扣除15%的免赔率基础上赔偿原告,司机从某立即从车上跳下,车辆向后溜滑将其碾轧致死。“第三者”与“车上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某的身份发生转化。判定是否属于“第三者”应该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处于投保车辆之上为依据,下车用背部顶涉案车辆时被碾压致死,并在滑行过程中将从某顶倒在地。故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10000元,司机从某驾驶自己的皖B09461轻型厢式货车沿艺农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车上为“车上人员”。近亲属将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芜湖市三山区人民。事故发生后从某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于机动车上,不能将“第三者”机械的理解,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故相对于驾驶员的第三者时应负次要责任。基本案情。”根据上述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范围。无奈之下。经芜湖市公安交警支队三山区交警大队认定。本案的从某事发前作为驾驶员应属于车上人员,跑到货车的尾部想用背部顶住后车厢。但是近年来发生多起类似事故,从交强的角度来说也不符合三者的描述),驾驶员本人既不能算是车上人员(事发时在车下)又不能算三者(现行所有版本商业险条款均为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车后轮随即从其身上碾过,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理由是从某是车辆驾驶员。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对原告予以赔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要求赔偿财产损失,轻微伤的赔偿,需要根据被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定。赔偿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医疗费包括受害人因治疗交通事故所致伤病而支付的一系列费用。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处,电动车与机动车抢道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界定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1、如果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在报警后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责任认定。   
2、如果不符合上述情况的,则应该及时报警,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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