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得到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得到公正评价,完成限定的学业后得到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予以的处罚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议申述,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议申述或者依法提诉讼讼
(五)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做法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做法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限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的管理规则。
解答如下, 教唆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本身不具有辨别能力,因此教唆者应当为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也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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