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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名义上的老公结婚是2014年10月份

ask****091 江西-南昌 结婚咨询 2017.02.18 19:05:19 192人阅读

我和我名义上的老公结婚是2014年10月份,领证当天我就远离它乡,没有婚姻事实,这一切的因为是我开车撞了他,伤情特别严重,医疗下来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要求我除去医疗费用赔偿50万,当时找了好多人说情才说补偿20万,我们家是贵州农村的经济条件不好,医疗费用的几乎花了所以家当了,所以经私下协调说好:可以不用赔偿,但是要求我和她领结婚证,因为当时他结过婚但是没有领结婚证他老婆就和他分手了留下三个孩子,也没有出生证明上不了户口,要把孩子的户口上在我和她的名下,三个孩子的不是我生的,这样子如果我离了婚在结婚的画我能要孩子吗,计生委会显示是我的孩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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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南昌 咨询解答:29条

如果上在你名下法律上就是你的孩子

2017-02-18 19:3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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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双方当事人是再婚,只要双方当事人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人数之和不超过两位子女,再婚后是可以申请再次生育一位子女的。
  需要当事人双方事先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准生证,有了准生证就可以合法再次生育子女。
  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019-01-23 12:48:59 回复

双方当事人是再婚,只要双方当事人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人数之和不超过两位子女,再婚后是可以申请再次生育一位子女的。
  需要当事人双方事先到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咨询办理三孩准生证,有了准生证就可以合法再次生育子女。
  例如:《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双方合计已生育两个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经鉴定两个子女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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