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车位的注意事项 1、明确车位的产权 看车位是否归开发商所有,即开发商是否拥有所有权。若购买的车位、车库不能办理产权证,则说明该车位或车库是不能销售的。如果车位是公共设施,开发商就不对其享有所有权,更不能将车位进行市场交易(车位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买卖)。 2、应将车位相关细则写进合同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预售合同时,如果车位是随房屋一起预购的,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就车位的位置、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附有平面图,并约定好出现差异的解决方式。 如果是先预购商品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预售合同,上述的各项情况也应该约定好,并进行登记备案。 3、已作为公摊面积的车位不可卖 车位主要分为地下车位和地上车位两种。地上车位有两种,一种是敞开式的,主要通过划线确定每个车位的具置。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另一种是三面有围护的地上车位,若开发商在当初申报规划时明确了这类车位有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是无权出售的。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 根据现行的小区规划法规,小区共用场地、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和车库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设施也是禁止买卖的,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权出售。 4、预售车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 和开发商卖房要取得预售许可证一样,预售的车位也须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审查预售许可证时需注意,如果地下车位与地上商品房是一并申请预售的,应当在预售许可证的备注栏内注记地下车位的批准预售面积。如果地下车位是单独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在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类型”栏内会加以注明。 5、哪些人可以买小区车位? 小区车位交易一般遵循“限内原则”,即只有小区内的业主才可以买小区内的车位。非小区业主购买小区车位,是无法得到房管局确认的。小区车位在规划时就是为了方便小区业主停车,另外,小区车位出售或出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会造成物业管理上的困难。 6、买车位需缴纳契税、维修基金 地下停车位的最长产权年限为50年;一些商业办公立项的项目,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甚至更短。此外,购买停车位像购房一样,也需要缴纳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其中,契税的缴纳额度为车位总价的3%。 7、买车位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购买车位、车库的时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和装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购买除自住房以外的东西,当然就不能用于购买车库。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买或租车位的注意事项 在买或租车位时,必须先了解规划。 1、应了解车位具体信息:小区具体有多少个车位、车位比、租售情况、是否留够了汽车的泊位、是地上还是地下等。 2、要知道必要的安全因素:小区内是人车分流还是人车混行、单双行情况、限速情况,以免遗留一些安全隐患。 3、了解污染情况:汽车在小区外可不可以直接驶入地下车库,汽车穿行、停放、噪音的污染是否会干扰生活区。只有开发商人性化的设计、功能齐全的设施才可能大大提高小区环境质量,而这一切的前提是开发商的规划要落实到位。 此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最好将车位细则写进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要就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等情况在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图。购房者如果是先买房再买车位的,则可与开发商另行签订合同,就上述详细事项都应有具体说明,并将合同另行备案。
是的,这属于抽逃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宣告成立以后,原缴纳出资的股东未经合法程序(如合法减资等)的情况下,私自撤走原依法投入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2006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36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由于抽逃资本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抽逃资本行为多数情况下比较隐蔽。从现实情况看,企业抽逃资本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双方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股东合伙作弊(或控股股东单方作弊:单方作弊),将注册资本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此方式一般抽逃时间与注册日期接近,金额大且为整数(或几笔金额合计为整数),长期挂其他应收款,挂帐方多为股东或关联方,理由多为采购材料等,或抽逃资金后不做帐,货币资金帐实不符。
2、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此方式帐务处理时无采购发票(声称是私企,开发票价高),将银行存款通过虚假购物变为帐存实无的实物资产达到抽资。还有可能将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部分或全部,然后用其他非货币资产补账,此情况从实质上分析同样是抽逃注册资本,因为已经将货币出资部分在企业成立后抽走。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一部分或全部抽走。有产权证的,不在规定时间内过户(半年或1个月,增资2004年7月1日后新规定应先过户),无产权证的(如机器设备、存货)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交接,应视同虚假出资。或又将出资实物再次进行投资,而投资主体非该企业,而是原出资股东,通过多次投资达到抽资。
4、股东通过股份转护丁篙股蕻噶戈拴恭茎让抽逃资本。比如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5、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产品部分或全部交给股东,产品的销货款归股东所有,抵顶投资,使得股东先行收回投资。这实质是借用了合作企业的合作方式抽逃资本。上述为抽逃注册资本主要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企业通过对投资主体的恶意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或者企业进行借款而由股东使用等方式进行抽逃。总之,这些“空壳”公司抽资的方式多种多样,需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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