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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户口,老爸妈都70多岁了,而且一户多残,请问我可以申请家庭农场吗?

ask****966 江苏-盐城 家事纠纷咨询 2021.01.27 23:44:32 307人阅读

我是农村户口,老爸妈都70多岁了,而且一户多残,请问我可以申请家庭农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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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上户别是家庭户,既不属农业户口,也不是城镇户口,而是居民户口。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明确“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规定“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强化工作保障”5个部分共19项内容,通过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等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将成为历史,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据了解,今后户口登记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对现有居民持有的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群众主动申请更换的予以免费更换。扩展资料:在我国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是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集体户不同于居民户口。不能与本市的居民户相互迁移。如果离开单位,户口必须转移,如果回外省市,也必须迁回。严格的说是一个介于临时户口与常住居民户口中间的特殊户口。其享有的政策与普通居民一样,但在迁移上受到限制。集体户口没有户口簿,只有户口卡,一般由工作单位或户口挂靠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集体户人员结婚或上社保时,需要向保管方借取户口卡。落户政策从1992年开始,包括北京市在内的许多地方,逐渐实行了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但户籍制度中仍然保留了这种“集体户口必须有住房才能为子女上户口”的规定。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家庭户口,严格地讲应当分为“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和”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两类,其主要区别本来是各自居住的社会属性不同,而没有别的什么权益方面的考虑。但中国上一世纪中叶形成计划经济体制后,城镇户口与乡村户口所匹配的社会资源和所享有的社会权益各不相同,而为了把社会再生产投入相对集中到城镇和工业化上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限制农村户口向城镇的迁徙的户口迁移政策,从而使城镇居民家庭户口与农村居民家庭户口之间的区别日益拉大。

2021-01-27 23:47:32 回复

家庭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父亲是退休职工,母亲是农村人口,母亲要享受低保,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亲的收入应当按照共同收入计算是否达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没有达到的,应当补足差额;已经达到的,不能享受低保。《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三、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1]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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