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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惩罚是什么

ask****220 四川-成都 妇幼权益咨询 2021.01.27 17:50:03 312人阅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惩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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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禁止雇用童工的限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方面的法规都有明确的限定:  法律限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不到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限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限定招用已到十六岁不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限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2021-01-27 18:19:03 回复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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