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一共七类
对于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意外事故,国家对此都是重惩。如果意外事故出现,国家蒋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矿山,或者10人以下重伤、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
1,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业单位的职工,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章制度、一般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林场、矿山、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处以罚款,或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情节严重的,一般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林场;情节特别恶劣的。
2,由于不服管理,依据,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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