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隶属医疗损害赔偿纷争非医疗组织进行的美容隶属通常人身损害赔偿纷争。借口大致有两个:
1、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越过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人流手术等虽然不具有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2、虽然医疗美容通常而言不是一种必需的、常见的医疗做法,而是一种改善自我形象、恢复、维持健康状态的医疗消费做法,但由于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因而发生的纷争也归为医疗纷争的一种。 美容虽然确实具有普通医疗不具有的特征,如治疗的紧迫性分别,疗效的客观性分别等,但它们中的大部分毕竟是通过医学技术手段来实现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做法的本质无差别。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纷争的相关法律,则举证职责为医方,对于患者的保护也更为有利,因此,按照主体可否是有资格的从业者进行区分可否隶属医疗纷争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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