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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养老保险纠纷要如何处理?

高* 陕西-汉中 社保纠纷咨询 2017.02.14 12:39:32 203人阅读

朋友的邻居家有一个养老保险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养老保险纠纷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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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
首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
其次,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符合社会保险关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期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
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而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数额的核定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所以,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得不笼统地判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交社会保险费,而将补交的具体数额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核定。
其次,判决难以执行,有损司法权威。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可补交的险种、补交的时间等诸多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再次,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社保纠纷作为劳动争议寻求司法救济,必须经过“一裁二审”的漫长过程,即使其诉讼请求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结果还是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若由劳动者直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仅可以避免“一裁二审”的复杂过程,当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对其合法权利并无损害。
最后,与国家推行社会保险的政策不协调。劳动法虽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会保险统筹问题,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制度在各地落实情况参差不齐。我们在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尊重这些历史和现状,但由于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争议时,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无法顾及政策的灵活性。因此,由人民法院以审判的方式解决国家政策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不适宜。
以上是养老保险纠纷的处理,请参考。

2017-02-14 12:4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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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而拒不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并裁定企业行政负担由此产生的其他义务。
(2)劳动合同中未规定企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指明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之处、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及由此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裁定企业应在一定期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补交养老费和滞纳金。
(3)企业以谈判时未讨论须承担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由,拒不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明确指出,谈判时未涉及该项内容,并不能免去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企业仍有交纳职工养成老保险费用的义务。
(4)企业在职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回企业为其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查清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裁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坚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裁定其承担因不履行劳动合同而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违约金,但不能支持企业要求职工交回养老保险费的决定。
这是养老保险纠纷的处理一些方式。

2017-02-14 12:43:32 回复

结论:向法院起诉。
解析:
有纠纷不用投诉,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立案庭受理后开具交费通知单,到银行交费,交费后持银行开具的交费凭据到法院的财务部门换诉讼费收据,然后再将该收据交立案窗口,至此立案完成。在起诉之前,原告为了执行的方便,也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结论:不能举报,但可以投诉。
解析:
劳动工伤纠纷投诉依照不同情形可以选择不同的渠道。具体如下:
1、职工因工伤事项,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执法大队投诉。
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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