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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生二胎有补助吗

赵* 青海-果洛 结婚咨询 2021.01.26 15:41:03 435人阅读

2016年生二胎有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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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符合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2021-01-26 15:43:0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只要符合国家和安徽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调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体收益时,以家庭人口数量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增加一人份额;以家庭作为基本分配补助单位的,户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上份额;  
(四)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旧房改造时,予以照顾;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
(一)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信息、劳务输出等方面予以支持、优惠;  
(二)组织劳务输出时优先照顾;  
(三)对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住院分娩制度时,政府给予补贴;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优待。  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优先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河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享受相关奖励与社会保障。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
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第三十三条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7至10天的护理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在上述假期内,视为全勤;农村居民可以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三)对符合
第十九条规定可以生育
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募捐,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不再收养子女的,退休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应当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适当照顾。  本条规定的优先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在有条件的农村,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逐步建立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养老保障制度,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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