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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需要赔偿吗?

ask****901 江苏-南京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1.01.26 08:31:55 451人阅读

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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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659条

一般自己开车办事,保险齐全的话,按照事故认定责任,按照保险条款负担,如果是给公司开车办事或者其他的,肯定具体情况具体来看

2021-01-26 11:03:04 回复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537条

看是否有过错

2021-01-26 15:49:39 回复
咨询我
1515058532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101497条

您好,一般由您所在公司赔偿

2021-01-26 08:34:32 回复

对于发生车祸,驾驶员死亡,驾驶员无证驾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证驾驶汽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持有其他的机动车驾驶员证的,但准驾车型与所驾的汽车不符合的,在按上述标准进行处罚外,不应该对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第三项、
第五项至
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这个视情况而定吧,一般来说这个责任主要在驾驶员,跟坐在副驾驶的人没有什么关系,但如果副驾驶的行为干扰了驾驶员,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司机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则司机需要赔偿: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同时,如果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司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司机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果确定。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标准处罚条例:1。对超员20%以上50%以下的,一律吊扣驾驶证一个月,收回春运证,参加24课时安全教育学习班;凡严重超员50%(含)以上、情节恶劣、车上秩序混乱的长途客车的车主(或车辆承包人)和驾驶员,可视为具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一律收回“春运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客车超员20%以上的旅客,会同当地交通运输部门组织车辆分流,分流费用由车主(或车辆承包人)或驾驶员承担,严禁只罚款而不分流。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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