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期是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的,具体来说: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患癌症的,如果不申请延长医疗期,最常的医疗期间就是24个月。超过24个月,职工无法继续工作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按照职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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