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是,其他应收款-进项税是错误的记账方式。企业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应该认证并申报抵扣。在认证当月,入账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际工作中,有个待抵扣进项税的业务,一般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即使不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出于税务筹划,会将一些已经取得但未认证的进项税额入账“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待实际认证时再予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一些对增值税业务不熟的会计人员,会将暂未认证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乱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也就是一件商品从原材料开始,到最终消费,总体税率17%,每个流通环节缴纳增值部分的17%的增值税,本环节按17%税率计算的税额,是总体税率,上个环节之前已经缴纳的不需要再缴纳,也就是抵扣的意义。而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征收采用3%征收率,如果商品从原材料生产,再到商品生产,批发,零售,每个环节都缴纳3%,流通环节越多,缴税越多,最终的税负率可能远远超过17%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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