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 01月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1、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统一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0—1万元(含)为40%;1—2万元(含)为50%。4.中草药、中成药(单方不予支付的品种除外)1.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仍按30元/人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居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仍按40元/人执行。2;2—4万元(含)为60%;4万元以上部分为6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新农合报销比例基础上每段各提高5%。参保人员累计封顶规定仍按《淳安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县委【2008】29号)规定执行.取消县外医院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下降5个百分点的规定,实行县内:在一个自然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基金承担比例、县外医院统一的报销比例。3.对原有的新农合和城居医保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作如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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