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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这些土地是属于我们家还是原有所有者?

176****3715 山西-晋中 土地承包咨询 2017.02.11 15:20:08 123人阅读

您好,我们家1984年确权的时候有地,然后去了贵州,1994年确权的时候不在家,也没有接到确权的消息,回到村里的时候就没有地了,1994年回来的时候大队分给了三块地,还买了一些地,亲戚朋友给了一些地,粮食补贴都是打到我们家卡里的,现在土地重新确权我们家没有土地应该怎么办?1994年后我们种的土地是应该属于我们家还是原有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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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你和村里已经签了承包合同的,以及转让合同,对方已无权要回;如果没签,你们之间属于土地流转的性质,对方是可以要回土地的

2017-08-04 06:50:56 回复

1、土地应当由村集体重新发包,现耕种者并不一定可以直接确权。 
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1、土地应当由村集体重新发包,现耕种者并不一定可以直接确权。 
2、《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出生、合法收养等农户新增人口,依据法定户籍登记资料,依法办理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孩子登记为家庭承包权共有人。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有集体机动地等可分配土地,而且农民群众有强烈要求的,应依法由村民会议议决同意,向上述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后,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意,村组干部私自划给新增人员的承包地,应报经村民会议重新审议;村民会议审议同意的,应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村民会议审议不同意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归集体统一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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