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刑事案件中,虽然致使被害人受伤,如果被害人已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不愿意做伤情鉴定的,警方可以视情可以记录在案做撤案处理。如果警方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强制被害人进行作伤情鉴定。 法律依据:
一、《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八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人民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伤情鉴定不是由医疗机构所作,不过法医鉴定中心很多在医院内,由医院的一些专家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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