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时免除报告义务。根据以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入伍。
1、《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2、201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3、《刑法》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中止犯情节显著轻微,本人有悔罪表现:
(一)属于预备犯、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其家庭,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犯罪后自首、胁从犯、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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