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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付高利贷的

赵** 青海-海东 民间借贷咨询 2021.01.22 08:36:01 474人阅读

怎样对付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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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放高利贷,就是放贷者向借贷者索要贷款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
【2】借贷人和放贷人之间有借据,约定借贷利息。【2】首先,我们应该知道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是放贷者还是借贷者,双方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当高利贷到期时,借贷人还不起时,
可以带着证据,向。
请求还本,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
【4】一般情况,借贷人都是不愿意借高利贷的,
因为急用,向亲属,朋友等,也也借不到钱,
去银行贷款也贷不到。
【5】注意的是:有的放贷人是有帮凶的,
他们有暴力的。
借贷人应该不到最后还款日期就。
如果有暴力倾向,及时报警。
【6】根据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可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我的答案很对,版面布置不乱。

2021-01-22 08:38:01 回复

友情提醒:网上各种担保类公司发布的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大额办理信用卡的信息都是低级骗局,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骗你签订合同,然后会一步步要求你先支付首月利息、履约费、保证金、保险费、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抵押金、开卡费等等,甚至还会以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如果你不交纳,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你违约,并赔偿巨额违约金,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诈骗,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请永远记住,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都是绝对的诈骗,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免被骗!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此类贷款信息和任何公司,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如此猖狂诈骗,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民间借贷中,超限额利息属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翻悔。   
1、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为高利贷纠纷,这类案件通常关于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表现为借款人已清偿部分高利贷利息而未能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也常常会提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予以抵扣的抗辩。同时,笔者也经历过借款人意图讨回已超法定限额支付的利息的情况。那么,超限额利息能否讨还呢?    
2、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规范超限额利息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超限额利息系属“自然之债”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立法上对自然之债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超限额高利贷利息即为自然之债。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民事权利被称作“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介于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有效之债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的无效之债中间,介于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是法律对模糊地带设置的一种缓冲,因为就一些民事关系而言,如法律强制介入有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调整又有悖于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  
  就超限额利息之债而言,如果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则与金融政策相违背,也必将严重干扰现代金融体系;如完全取缔,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既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因此,上述条款并未表述为“超出部分无效”。    
4、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限额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债法院虽不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则不得翻悔,超限额利息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体系中不乏关于自然之债的制度规定,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均可作为准确理解上述条款法律含义的参考。  
  比如,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即转为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诉讼事项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规定,“(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进一步明确,“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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